殼牌公司開始對殼牌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和 BG Energy Capital plc 發行的六系列美元票據進行全部交換要約

發佈時間 5 天前 Negative
殼牌公司開始對殼牌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和 BG Energy Capital plc 發行的六系列美元票據進行全部交換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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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025 年 11 月 3 日

殼牌公司開始全部交換
六系列美元票據優惠
由 Shell International Finance B.V. 和 BG Energy Capital plc 發行

殼牌公司(“殼牌”)(倫敦證交所代碼:SHEL)(紐約證券交易所代碼:SHEL)(倫敦證券交易所代碼:SHELL)今天宣布開始向合格持有人(定義見下文)提出交換要約(“交換要約”及“交換要約”)殼牌國際金融 B.V.(“殼牌國際金融”)發行的五個系列票據中所有有效投標(且未有效撤回)和已接受的票據(此類票據稱為“殼牌國際金融”)。 BG Energy Capital plc (“BGEC”) 發行的一系列票據(此類票據,“BGEC 票據”以及此類 BGEC 票據,與殼牌國際金融票據一起統稱為“舊票據”),以現金和相應系列新票據的組合形式,由 Shell Finance US Inc.(“Shell Finance US”)以私募方式發行,並由殼牌提供全額和無條件擔保(“新票據”),如下表所述。合格持有人被授權參與交換要約。換取殼牌國際金融票據的各系列新票據將具有與相應系列殼牌國際金融票據相同的利率、到期日、可選贖回日(如適用)和付息日期,以及與相應系列殼牌國際金融票據基本相同的其他條款,但發行實體和2025年11月3日發行備忘錄(“本次發行”)中所述的其他細微例外除外。備忘錄”)。用於交換 BGEC 票據的一系列新票據將具有與 BGEC 票據相同的利率、到期日、可選的全額贖回利差和利息支付日期,並將具有與 BGEC 票據不同的某些條款,包括擔保人的身份,如發行備忘錄中所述。

殼牌正在進行交換要約,將現有舊票據從殼牌國際金融和 BGEC 遷移至殼牌金融美國,以優化殼牌集團的資本結構並使債務與其美國業務保持一致。

有關交換要約的某些信息如下表所示。

發行人 未償還本金總額 ($MM) 票據系列名稱
交換(統稱為“舊紙幣”)CUSIP/ISIN
序號 擬發行系列票據名稱
殼牌美國財務公司
(總的來說,
“新筆記”) (1)最低新筆記
註釋
尺碼 (2) ($MM)交換
考慮因素
(3)提前參與溢價
(3)(4)總計
考慮因素
(3)(5) 新
備註(本金額)
(1)現金新票據(本金) (1)新票據
備註(本金額)
(1)現金殼國際金融1,5003.875%到期擔保票據2028822582CB6/

US822582CB653.875% 2028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500$970$1.00$30$1,000$1.00殼牌國際金融$2,7506.375% 2038822582AD4 到期的擔保票據

US822582AD406.375% 2038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500$970$1.00$30$1,000$1.00殼牌國際金融$1,0005.500% 到期的擔保票據 2040822582AN2/

US822582AN225.500% 2040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500$970$1.00$30$1,000$1.00BGEC$9005.125% 到期的擔保票據 204105541VAF3/

US05541VAF31 G1163HBA3/ USG1163HBA35 5.125% 2041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500$970$1.00$30$1,000$1.00殼牌國際金融$1,2503.125% 2041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2049822582CE0/

US822582CE053.125% 到期擔保票據 2049$ 500$970$1.00$30$1,000$1.00殼牌國際金融$1,0003.000% 到期擔保票據 2051822582CL4/

US822582CL483.000% 2051 年到期的擔保票據$ 500$970$1.00$30$1,000$1.00

(1)        本欄中的術語“新紙幣”在任何情況下均指與期限和息票相似的舊紙幣系列相對應的新紙幣系列。

(2)        特定係列的舊票據將不被接受進行交換,除非在結算日(定義如下)發行的用於交換該系列舊票據的新票據本金總額大於或等於適用的最低新票據規模(定義如下)。   合格持有人必須有效投標(且不得有效撤回)殼牌國際金融票據,其面值至少為 1,​​000 美元;BGEC 票據的面值至少為 200,000 美元。 新票據將僅以 1,000 美元的最低面額及其後 1,000 美元的整數倍發行。如果舊票據的投標會導致舊票據的持有人在適用的交換要約中收到低於適用的最低面額的新票據,我們將不接受舊票據的投標。

(3)        每 1,000 美元本金的舊票據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並接受兌換的代價。

(4)        早期參與溢價(定義如下)僅支付給在早期參與截止日期(定義如下)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舊票據的合格持有人。

(5)        包括在早期參與截止日期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並接受兌換的舊票據的早期參與溢價。

除非在結算日發行以換取該系列舊票據的新票據本金總額大於或等於上表中規定的適用的最小新票據規模(“最小新票據規模”,以及此類條件,“最小規模條件”),否則特定係列的舊票據將不被接受進行交換。如果我們就某一特定係列的舊票據不滿足或放棄最小規模條件,則該系列的舊票據將不被接受進行交換(無論是否有效投標)。將在每個系列的到期時間(定義如下)測試最小尺寸條件的滿足情況。

合格持有人必須有效投標(且不得有效撤回)殼牌國際金融票據的最低面額至少為 1,000 美元,BGEC 票據的最低面額至少為 200,000 美元。新票據將僅以最低面額 1,000 美元及其後 1,000 美元的整數倍發行。如果舊票據的投標會導致舊票據的持有人在適用的交易所收到款項,我們將不接受舊票據的投標。提供低於適用最低面額的新紙幣數量。

交換要約於 2025 年 11 月 3 日開始。交換要約將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紐約時間下午 5:00 到期,除非延期(可能延長的日期和時間稱為“到期時間”)。為了有資格獲得上表中所述的總代價(“總代價”),合格持有人必須在 5:00 之前有效投標其舊票據紐約市時間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除非延長(此類日期和時間可能會延長,即“早期參與截止日期”)。

舊票據的投標可以在紐約市時間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5:00 或之前的任何時間有效撤回,除非我們延長(可能延長的日期和時間稱為“撤回截止日期”),但投標此後將不可撤銷,除非在我們確定的法律要求額外撤回權利的某些有限情況下。我們可以獨立於撤回而延長提前參與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並且根據適用法律,如果發行備忘錄中所述的條件在到期日之前未得到滿足或豁免,我們可以終止任何系列舊票據的交換要約。

根據發行備忘錄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包括適用的最低規模條件,對於在早期參與截止日期之前有效投標且未有效撤回的每張 1,000 美元本金的舊票據,合格持有人將收到總代價,其中包括 1,000 美元本金的以美元計價的新票據和 1.00 美元的現金。

交換要約須遵守要約備忘錄中所述的某些條件。 根據適用法律,我們保留自行決定放棄任何交換要約的任何條件(包括最小規模條件)的權利,或者如果在發行備忘錄中描述的某些條件在到期時間內未得到滿足或放棄,則終止有關任何系列舊票據的交換要約。

總代價包括上表中列出的早期參與溢價(“早期參與溢價”),其中包括 30 美元的新票據本金。

根據發行備忘錄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包括適用的最低規模條件,對於在提前參與截止日期之後但在到期時間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撤回的每張 1,000 美元舊票據本金,合格持有人將僅收到上表中規定的交換代價(“交換代價”),該代價等於總代價減去早期參與溢價,因此包括:新票據本金額為 970 美元,現金金額為 1.00 美元。

如果截至到期時間,所有條件(包括適用的最小規模條件)已經或同時滿足,或者在允許的情況下,我們就給定的交換要約放棄了這些條件,我們將接受交換所有有效提交交換且未有效撤回的適用系列舊票據(此類交換日期,“結算日期”)。我們預計結算日期將發生在到期時間之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即 12 月 8 日, 2025 年,如果此類交換要約未延長。

根據下述四捨五入的規定,與交換要約相關的舊票據不會支付應計但未付的利息。但是,適用的新票據的利息將從已提交的舊票據的最近利息支付日開始計算(包括該日),包括在新票據發行之前具有記錄日期的任何系列舊票據。根據發行備忘錄中所述的最低面額,每張新票據的本金金額將向下舍入(如有必要),到最接近的 1,000 美元的整數倍,我們將支付相當於該舊票據交換價格的剩餘部分(加上應計利息)(如果有)的現金。

交換要約的經銷商經理是:

美國銀行證券公司



620 S Tryon 街,20 樓

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 28255

注意:負債管理組

電話:(美國免費電話):+1 (888) 292-0070

電話(美國付費):+1 (980) 387-3907

電話(倫敦):+44 207 996 542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德意志銀行證券公司



1 哥倫布圓環

紐約, 紐約 10019

注意:負債管理小組

電話:(美國免費電話):+1 (866) 627-0391

電話(美國付費):+1 (212) 250-2955

電話(倫敦):+44 207 545 8011TD Securities (USA) LLC



范德比爾特大道一號 11 樓

紐約, NY 10017

注意:負債管理組

電話(美國免費電話):+1 (866) 584-2096

電話(美國付費):+1 (212) 827-2842

電話(倫敦):+44 207 997 1993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交換要約的交換代理和信息代理是:

D.F.King 公司
自由街28號53樓
紐約, NY 10005



銀行和經紀人致電:(212) 269-5550
免費電話(僅限美國):(800) 814-2879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網站:www.dfking.com/shell
通過傳真(僅限符合條件的機構):(212) 709-3328
確認:(212) 269-5552
注意:邁克爾·霍思曼

交換要約僅向美國舊票據 (1) 持有人(即 (a) 的舊票據持有人)提出,新票據僅在發售和發行,發行備忘錄的副本僅在依賴豁免的私人交易中,即“合格機構買家”或“QIB”(該術語在經修訂的 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第 144A 條中定義)根據《證券法》的註冊要求或 (b) 美國境外,即“美國以外的人” “個人”,如《證券法》規則 902 所定義,在依據《證券法》S 條例進行的離岸交易中,或在美國組織、成立或(如果是個人)居住在美國,為非“美國人”的利益或賬戶持有全權委託賬戶或類似賬戶(遺產或信託除外)的交易商或其他專業受託人,以及 (2) (a) 如果位於或居住在歐洲經濟區的任何成員國,則是“散戶投資者”以外的人(就這些目的而言,散戶投資者是指屬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的人員:(i) 第 2014/65/EU 號指令(經修訂後的“MiFID II”)第 4(1) 條第 (11) 點定義的零售客戶;或 (ii) (EU) 2016/97 號指令含義內的客戶,其中該客戶不符合第 2014/65/EU 號指令第 (10) 點定義的專業客戶資格MiFID II 第 4(1) 條;或 (iii) 不是法規 (EU) 2017/1129 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因此尚未準備好法規 (EU) No 1286/2014(經修訂的“PRIIP 法規”)所要求的在歐洲經濟區發行或出售新票據或以其他方式向散戶投資者提供新票據的關鍵信息文件。根據 PRIIP 法規,歐洲經濟區可能是非法的;或 (b) 如果位於或居住在英國,則屬於“散戶投資者”以外的人(就這些目的而言,散戶投資者是指屬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的人員:(i) 零售客戶,如第 2017/565 號法規 (EU) 第 2 條第 (8) 點所定義,因為該法規根據 2018 年歐盟(退出)法案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EUWA”);或 (ii) 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SMA”)以及根據 FSMA 為實施指令 (EU) 2016/97 制定的任何規則或法規所指的客戶,該客戶不符合第 600/2014 號法規 (EU) 第 2(1) 條第 (8) 點所定義的專業客戶,因為該規定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EUWA;(iii)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手冊的商業行為手冊(“COBS”)中定義的零售客戶)或 (iv) 不是《條例》(EU) 2017/1129 第 2 條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因為它根據 EUWA 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因此沒有《條例》(EU) 第 1286/2014 號要求的關鍵信息文件,因為它根據 EUWA 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英國 PRIIPs 法規”)已準備好發行或出售新票據或以其他方式向英國散戶投資者提供新票據,因此根據英國 PRIIPs 法規,發行或出售新票據或以其他方式向英國任何散戶投資者提供新票據可能是非法的。交換要約不會向位於加拿大的舊票據持有人提出。我們是指向我們證明他們有資格根據至少一項條件參與交換要約的舊票據持有人通過填寫並返回“合格持有人”的資格證明來滿足上述條件。只有已完成並返回資格證明的合格持有人才有權接收或審查發行備忘錄或參與交換要約。資格表格可通過電子方式獲取:www.dfking.com/shell。沒有與發行備忘錄相關的單獨傳送函。

本新聞稿不是出售要約或徵求購買本文所述任何證券的要約。交換要約可能僅根據發行備忘錄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提出。殼牌集團、交易商經理或交換代理和信息代理均未就持有人是否應根據交換要約投標其舊票據提出任何建議。 持有人必須自行決定是否投標舊票據,如果是,則投標現有票據的本金。

敦促合格持有人閱讀交換要約材料(如有),包括發行備忘錄以及與擬議交換要約相關的其他材料,因為它們包含重要信息。

新票據的發行尚未根據《證券法》或任何州證券法進行登記。除非後續轉售根據《證券法》進行登記,否則新票據只能在美國境內通過豁免或不受《證券法》和其他適用證券法登記要求的交易發行或出售。   本新聞稿不構成出售任何證券的要約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邀請,也不會在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出售這些證券,因為根據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證券法,在登記或取得資格之前,此類要約、招攬或出售將是非法的。

美國以外的分發限制

歐洲經濟區

新票據無意向也不應向歐洲經濟區(“EEA”)的任何散戶投資者發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就這些目的而言,散戶投資者是指屬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的人:(i) 2014/65/EU 指令(經修訂的“MiFID II”)第 4(1) 條第 (11) 點定義的零售客戶;或 (ii) 所定義的客戶2002/92/EC 指令(經修訂的“保險調解指令”),其中該客戶不符合 MiFID II 第 4(1) 條第 (10) 點定義的專業客戶;或 (iii) 不是 2003/71/EC 指令(經修訂的“招股說明書指令”)定義的合格投資者。因此,沒有法規 (EU) 要求的關鍵信息文件1286/2014(經修訂的“PRIIP 法規”)已經制定了關於發行或銷售新票據或以其他方式向 EEA 的散戶投資者提供新票據的規定,因此,根據 PRIIP 法規,發行或銷售新票據或以其他方式向 EEA 的任何散戶投資者提供新票據可能是非法的。發行備忘錄的編寫依據是,在 EEA 任何成員國中任何新票據的發行都將根據招股說明書指令的豁免進行。根據發布新票據要約招股說明書的要求。發行備忘錄並非招股說明書指令中的招股說明書。

MiFID II 產品治理/專業投資者和 ECP 的唯一目標市場——在 EEA 中,僅出於由作為新票據製造商的任何經銷商經理執行的產品審批流程(根據歐盟授權指令 2017/593 規定的 MiFID II 產品治理規則)(各自稱為“製造商”),製造商對新票據的目標市場評估得出以下結論:(i) 新票據的目標市場是僅限符合 MiFID II 定義的合格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ii) 向合格交易對手和專業客戶分銷新票據的所有渠道都是適當的。隨後提供、銷售或推薦新票據的任何人(“經銷商”)應考慮製造商的目標市場評估;但是,受 MiFID II 約束的經銷商有責任對新票據進行自己的目標市場評估(通過採用或完善製造商的目標市場評估)並確定適當的分銷渠道。

比利時

發行備忘錄或與交換要約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尚未提交或將提交比利時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Autorité des services et Marchés financiers”/“Autoriteit voor Financiële Diensten en Markten”)批准或認可。 根據 2007 年 4 月 1 日關於公開收購要約的比利時法律第 3、§1、1° 和 6、§1 條的定義,交換要約不是也可能不會在比利時以公開發售的方式提出(“loirelative aux offres publiques d’acquisition”/“wet op de openbare overnamebidingen”)(“比利時收購法”)或如 2006 年 6 月 16 日比利時法律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義,關於投資工具的公開發行以及在受監管市場上投資工具的交易許可(“loirelative auxoffres publiques d’instruments deplacement et aux grants d’instruments deplacement à la negociation sur des Marchés réglementés”/“wet op de openbare aanbieding van beleggingsinstrumenten en de toelating van beleggingsinstrumenten tot de verhandeling open een gereglementeerde markt”)(“比利時招股說明書法”),均不時修訂或更換。因此,交換要約可能不會、也不會被宣傳,並且交換要約不會延期,發行備忘錄或與交換要約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包括任何備忘錄、信息通報、小冊子或任何類似文件)已經或應直接或間接分發或提供給比利時境內的任何人,但 (i) 比利時招股說明書法第 10 條第 1 款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investisseurs qualifiés”/“gekwalificeerde beleggers”)人士,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如比利時招股說明書法第 6 條第 3 款所述)的人士除外。比利時收購法或 (ii) 比利時收購法第 6 條第 §4 條和比利時招股說明書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發行備忘錄僅供上述合格投資者個人使用,且專門用於交換要約的目的。因此,發行備忘錄或與交換要約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中包含的信息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或披露或分發給比利時的任何其他人。

法國

交換要約並未直接或間接向法國公眾提出。發行備忘錄或與交換要約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未或不應向法國公眾分發,且僅向 (i) 為第三方賬戶提供投資組合管理相關投資服務的提供商 (personnes fournissant le service d’investissement de portefeuille pour compte de tiers) 和/或 (ii) 合格投資者(投資者資格)除個人外,在每種情況下以自己的賬戶行事,且所有人員均符合《法國貨幣與金融法典》第 L.411-1、L.411-2、D.321-1 和 D.411-1 條的規定,有資格參與交換要約。發行備忘錄和與交換要約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尚未提交,也不會提交需獲得金融市場管理局的許可或批准。 ”

意大利

交換要約、發行備忘錄或與交換要約或新票據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已或將提交給國家證券交易所委員會(“CONSOB”)的審批程序。根據 2 月 24 日第 58 號立法令第 101-bis 條第 3-bis 條,交換要約正在意大利共和國作為豁免要約進行。 1998 年修正案(“金融服務法”)和 1999 年 5 月 14 日 CONSOB 第 11971 號條例(“發行人條例”)第 35 條之二第 3 款(“發行人條例”),因此,僅針對根據第 100 條第 1 款定義的合格投資者 (investitori qualificati)(“意大利合格投資者”), 《金融服務法》第 34 條之三第 1 款第 (b) 款和《金融服務法》第 34 條之三第 1 款第 (b) 款。因此,不得推銷交換要約,也不得向意大利公眾分發、郵寄或以其他方式轉發或寄送交換要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無論是通過郵件還是通過任何方式或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或電子方式)或意大利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任何設施(意大利除外)合格投資者。 接收發行備忘錄的人員不得將其轉發、分發或發送至意大利或傳入意大利或從意大利寄出。居住或位於意大利的票據持有人或舊票據的受益所有人可以通過授權人士(例如根據《金融服務法》、2007 年 10 月 29 日 CONSOB 第 16190 號法規(不時修訂)獲准在意大利開展此類活動的投資公司、銀行或金融中介機構)根據交換要約提出交換票據,以及1993 年 9 月 1 日第 385 號立法令,經修訂),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或 CONSOB 或任何其他意大利機構的要求。每個中介機構必須遵守有關舊票據、新票據、交換要約或發行備忘錄的客戶信息義務的適用法律和法規。

英國

各交易商經理進一步聲明並同意,就其在英國、來自英國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英國(“U.K”)的新票據所做的任何事情,其已遵守並將遵守《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SMA”)的所有適用條款;並且其僅傳達或促成傳達,並且只會傳達或導致傳達參與投資活動的邀請或誘因(定義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 2000》第 21 條的含義)。 FSMA)在 FSMA 第 21(1) 條不適用於 Shell Finance US 或 Shell 的情況下收到的與發行或銷售任何新票據有關的信息。

本發行備忘錄僅分發給且僅針對 (i) 英國境外人士,或 (ii) 2005 年《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金融促進)令》(下稱“該令”)第 19(5) 條規定的投資專業人士,或 (iii) 高淨值實體以及可合法傳達的其他人士,且符合該令第 49(2)(a) 至 (d) 條規定的人士(所有此類人員統稱為“相關人員”)。新票據僅向相關人員提供,並且認購、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新票據的任何邀請、要約或協議將僅與相關人員進行。非相關人員的任何人不得採取行動或依賴本文件或其任何內容。

香港

新票據不得通過任何文件發售或出售,除非(i)不構成《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眾要約的情況,或(ii)《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指的“專業投資者”以及據此制定的任何規則,或(iii)不導致該文件成為《公司條例》所指的“招股說明書”的其他情況。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發行目的(無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發行或由任何人管有任何針對香港公眾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眾查閱或閱讀的廣告、邀請或文件(香港法律允許的情況除外),但僅向香港以外人士出售或擬出售給香港以外人士的新票據除外。只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 章)所指的“專業投資者”。 571,香港法例)以及據此制定的任何規則。

日本

新票據尚未且不會根據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金融工具和交易法》)進行註冊,各交易商經理同意不會直接或間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居民(此處使用的術語指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包括根據日本法律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實體)或為了任何日本居民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在日本發售或出售任何新票據,或向其他人直接或間接再發售或轉售或轉售給任何日本居民。日本居民,除非符合《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以及日本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和部級指南的註冊要求豁免,並以其他方式遵守。

新加坡

發行備忘錄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如果發行人未根據新加坡第 289 章《證券和期貨法》(“SFA”)第 309(B)(1) 條通知交易商有關新票據的分類,則發行備忘錄以及與新票據的要約或出售、或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可能會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境內的人士流通或分發新票據,也不得將其作為認購或購買邀請的對象,但以下人員除外:(i) SFA 第 289 章第 274 條規定的機構投資者,(ii) 相關人士或根據 SFA 第 275(1A) 條規定的任何人,並按照 SFA 第 275 條規定的條件,或 (iii) 另有規定並按照SFA 的任何其他適用條款的條件。

如果新票據由相關人士根據 SFA 第 275 條認購或購買,該相關人士是: (a) 一家公司(非認可投資者),其唯一業務是持有投資,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個或多個個人擁有,其中每個人都是認可投資者;或 (b) 一家信託(如果受託人不是認可投資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資,且每個受益人都是認可投資者、股票、債券和股份單位該公司的債券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和權益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第 275 條獲得新票據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除非: (1) 根據 SFA 第 274 條轉讓給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人士,或根據第 275(1A) 條轉讓給任何人,並按照 SFA 第 275 條規定的條件; (2) 不考慮轉讓的情況; (3) 通過法律實施。

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法產品分類——僅出於履行 SFA 第 309B(1)(a) 和 309B(1)(c) 條規定的義務之目的,發行人已確定並特此通知所有相關人士(定義見 SFA 第 309A 條),新票據為“規定資本市場產品”(定義見《2018 年證券和期貨(資本市場產品)條例》),並且排除的投資產品(定義見 MAS 通知 SFA 04-N12:關於投資產品銷售的通知和 MAS 通知 FAA-N16:關於投資產品建議的通知)。

聯繫方式:

媒體:國際+44 (0) 207 934 5550;美國 +1 832 337 4355

警示聲明

殼牌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的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本新聞稿中,“殼牌”指殼牌公司;“殼牌集團”指殼牌及其子公司;“殼牌金融美國”或“發行人”指殼牌金融美國公司;“殼牌國際金融”指殼牌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殼牌”指殼牌國際金融公司。 BGEC 指 BG Energy Capital plc;根據上下文的需要,術語“我們”和“我們的”指的是殼牌或殼牌集團。

本新聞稿包含某些前瞻性陳述。除歷史事實陳述之外的所有陳述都是或可能被視為前瞻性陳述。 前瞻性陳述是基於管理層當前預期和假設的未來預期陳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可能導致實際結果、業績或事件與這些陳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結果、業績或事件存在重大差異。前瞻性陳述包括有關殼牌潛在市場風險的陳述以及表達管理層期望、信念、估計、預測、推測和假設的陳述。這些前瞻性陳述通過使用以下術語和短語來識別: “目標”; “志向”; ''預料''; “渴望”; “願望”; ''相信''; “犯罪”; “承諾”; ''可以''; “慾望”; ''估計''; ''預計''; “目標”; ''打算''; ''可能''; “里程碑”; “目標”; ''前景''; ''計劃''; ''大概''; ''項目''; “風險”; “日程”; ''尋找''; ''應該''; ''目標''; “想像”; ''將要''; “將”以及類似的術語和短語。有許多因素可能影響殼牌的未來運營,並可能導致這些結果與本公告中前瞻性陳述中表達的結果存在重大差異,包括(但不限於):

原油和天然氣的價格波動;對殼牌集團產品的需求變化;貨幣波動;鑽探和生產結果;儲量估計;市場份額和行業競爭的損失;環境和自然風險,包括氣候變化;與確定合適的潛在收購資產和目標以及成功談判和完成此類交易相關的風險;在發展中國家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開展業務的風險;立法、司法、財政和監管動態,包括應對氣候變化的關稅和監管措施變化;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金融市場狀況;政治風險,包括徵用和與政府實體重新談判合同條款的風險、項目批准的延遲或提前以及分攤費用償還的延遲;與流行病、地區衝突(如俄羅斯-烏克蘭戰爭和中東沖突)以及重大網絡安全、數據隱私或IT事件的影響相關的風險;能源轉型的步伐;以及貿易變化條件。

本新聞稿中包含的所有前瞻性陳述均完全受到本節中包含或提及的警示性陳述的明確限制。讀者不應過分依賴前瞻性陳述。可能影響未來結果的其他風險因素包含在殼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 20-F 表格(經修訂)以及我們於 7 月向 SEC 提交的 6-K 表格報告的附件 99.2 中。 2025 年 3 月 31 日(可訪問 www.shell.com/investors/news-and-filings/sec-filings.html 和 www.sec.gov)。

這些風在本新聞稿中。

本新聞稿中提及的網站內容不構成本內容的一部分。

我們敦促讀者仔細考慮我們修訂後的 20-F 表格(文件號 001-32575)中披露的內容,該表格可在 SEC 網站 www.sec.gov 上獲取。

僅就 BG Energy Capital plc 而言,本公告包含內幕信息,包括與上述 BGEC 票據交換要約相關的信息。請聯繫 BG Energy Capital plc 董事 Sam Critchlow。

BG Energy Capital plc 的 LEI 編號:S2M8QDKEE05NZN8JD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