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2025 年 11 月 3 日
壳牌公司开始全部交换
六系列美元票据优惠
由 Shell International Finance B.V. 和 BG Energy Capital plc 发行
壳牌公司(“壳牌”)(伦敦证交所代码:SHEL)(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SHEL)(伦敦证券交易所代码:SHELL)今天宣布开始向合格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提出交换要约(“交换要约”及“交换要约”)壳牌国际金融 B.V.(“壳牌国际金融”)发行的五个系列票据中所有有效投标(且未有效撤回)和已接受的票据(此类票据称为“壳牌国际金融”)。 BG Energy Capital plc (“BGEC”) 发行的一系列票据(此类票据,“BGEC 票据”以及此类 BGEC 票据,与壳牌国际金融票据一起统称为“旧票据”),以现金和相应系列新票据的组合形式,由 Shell Finance US Inc.(“Shell Finance US”)以私募方式发行,并由壳牌提供全额和无条件担保(“新票据”),如下表所述。合格持有人被授权参与交换要约。换取壳牌国际金融票据的各系列新票据将具有与相应系列壳牌国际金融票据相同的利率、到期日、可选赎回日(如适用)和付息日期,以及与相应系列壳牌国际金融票据基本相同的其他条款,但发行实体和2025年11月3日发行备忘录(“本次发行”)中所述的其他细微例外除外。备忘录”)。用于交换 BGEC 票据的一系列新票据将具有与 BGEC 票据相同的利率、到期日、可选的全额赎回利差和利息支付日期,并将具有与 BGEC 票据不同的某些条款,包括担保人的身份,如发行备忘录中所述。
壳牌正在进行交换要约,将现有旧票据从壳牌国际金融和 BGEC 迁移至壳牌金融美国,以优化壳牌集团的资本结构并使债务与其美国业务保持一致。
有关交换要约的某些信息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 未偿还本金总额 ($MM) 票据系列名称
交换(统称为“旧纸币”)CUSIP/ISIN
序号 拟发行系列票据名称
壳牌美国财务公司
(总的来说,
“新笔记”) (1)最低新笔记
注释
尺码 (2) ($MM)交换
考虑因素
(3)提前参与溢价
(3)(4)总计
考虑因素
(3)(5) 新
备注(本金额)
(1)现金新票据(本金) (1)新票据
备注(本金额)
(1)现金壳国际金融1,5003.875%到期担保票据2028822582CB6/
US822582CB653.875% 2028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500$970$1.00$30$1,000$1.00壳牌国际金融$2,7506.375% 2038822582AD4 到期的担保票据
US822582AD406.375% 2038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500$970$1.00$30$1,000$1.00壳牌国际金融$1,0005.500% 到期的担保票据 2040822582AN2/
US822582AN225.500% 2040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500$970$1.00$30$1,000$1.00BGEC$9005.125% 到期的担保票据 204105541VAF3/
US05541VAF31 G1163HBA3/ USG1163HBA35 5.125% 2041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500$970$1.00$30$1,000$1.00壳牌国际金融$1,2503.125% 2041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2049822582CE0/
US822582CE053.125% 到期担保票据 2049$ 500$970$1.00$30$1,000$1.00壳牌国际金融$1,0003.000% 到期担保票据 2051822582CL4/
US822582CL483.000% 2051 年到期的担保票据$ 500$970$1.00$30$1,000$1.00
(1) 本栏中的术语“新纸币”在任何情况下均指与期限和息票相似的旧纸币系列相对应的新纸币系列。
(2) 特定系列的旧票据将不被接受进行交换,除非在结算日(定义如下)发行的用于交换该系列旧票据的新票据本金总额大于或等于适用的最低新票据规模(定义如下)。 合格持有人必须有效投标(且不得有效撤回)壳牌国际金融票据,其面值至少为 1,000 美元;BGEC 票据的面值至少为 200,000 美元。 新票据将仅以 1,000 美元的最低面额及其后 1,000 美元的整数倍发行。如果旧票据的投标会导致旧票据的持有人在适用的交换要约中收到低于适用的最低面额的新票据,我们将不接受旧票据的投标。
(3) 每 1,000 美元本金的旧票据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并接受兑换的代价。
(4) 早期参与溢价(定义如下)仅支付给在早期参与截止日期(定义如下)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旧票据的合格持有人。
(5) 包括在早期参与截止日期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提取)并接受兑换的旧票据的早期参与溢价。
除非在结算日发行以换取该系列旧票据的新票据本金总额大于或等于上表中规定的适用的最小新票据规模(“最小新票据规模”,以及此类条件,“最小规模条件”),否则特定系列的旧票据将不被接受进行交换。如果我们就某一特定系列的旧票据不满足或放弃最小规模条件,则该系列的旧票据将不被接受进行交换(无论是否有效投标)。将在每个系列的到期时间(定义如下)测试最小尺寸条件的满足情况。
合格持有人必须有效投标(且不得有效撤回)壳牌国际金融票据的最低面额至少为 1,000 美元,BGEC 票据的最低面额至少为 200,000 美元。新票据将仅以最低面额 1,000 美元及其后 1,000 美元的整数倍发行。如果旧票据的投标会导致旧票据的持有人在适用的交易所收到款项,我们将不接受旧票据的投标。提供低于适用最低面额的新纸币数量。
交换要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开始。交换要约将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纽约时间下午 5:00 到期,除非延期(可能延长的日期和时间称为“到期时间”)。为了有资格获得上表中所述的总代价(“总代价”),合格持有人必须在 5:00 之前有效投标其旧票据纽约市时间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除非延长(此类日期和时间可能会延长,即“早期参与截止日期”)。
旧票据的投标可以在纽约市时间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5:00 或之前的任何时间有效撤回,除非我们延长(可能延长的日期和时间称为“撤回截止日期”),但投标此后将不可撤销,除非在我们确定的法律要求额外撤回权利的某些有限情况下。我们可以独立于撤回而延长提前参与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并且根据适用法律,如果发行备忘录中所述的条件在到期日之前未得到满足或豁免,我们可以终止任何系列旧票据的交换要约。
根据发行备忘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用的最低规模条件,对于在早期参与截止日期之前有效投标且未有效撤回的每张 1,000 美元本金的旧票据,合格持有人将收到总代价,其中包括 1,000 美元本金的以美元计价的新票据和 1.00 美元的现金。
交换要约须遵守要约备忘录中所述的某些条件。 根据适用法律,我们保留自行决定放弃任何交换要约的任何条件(包括最小规模条件)的权利,或者如果在发行备忘录中描述的某些条件在到期时间内未得到满足或放弃,则终止有关任何系列旧票据的交换要约。
总代价包括上表中列出的早期参与溢价(“早期参与溢价”),其中包括 30 美元的新票据本金。
根据发行备忘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用的最低规模条件,对于在提前参与截止日期之后但在到期时间之前有效提交且未有效撤回的每张 1,000 美元旧票据本金,合格持有人将仅收到上表中规定的交换代价(“交换代价”),该代价等于总代价减去早期参与溢价,因此包括:新票据本金额为 970 美元,现金金额为 1.00 美元。
如果截至到期时间,所有条件(包括适用的最小规模条件)已经或同时满足,或者在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就给定的交换要约放弃了这些条件,我们将接受交换所有有效提交交换且未有效撤回的适用系列旧票据(此类交换日期,“结算日期”)。我们预计结算日期将发生在到期时间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即 12 月 8 日, 2025 年,如果此类交换要约未延长。
根据下述四舍五入的规定,与交换要约相关的旧票据不会支付应计但未付的利息。但是,适用的新票据的利息将从已提交的旧票据的最近利息支付日开始计算(包括该日),包括在新票据发行之前具有记录日期的任何系列旧票据。根据发行备忘录中所述的最低面额,每张新票据的本金金额将向下舍入(如有必要),到最接近的 1,000 美元的整数倍,我们将支付相当于该旧票据交换价格的剩余部分(加上应计利息)(如果有)的现金。
交换要约的经销商经理是:
美国银行证券公司
620 S Tryon 街,20 楼
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 28255
注意:负债管理小组
电话:(美国免费电话):+1 (888) 292-0070
电话(美国付费):+1 (980) 387-3907
电话(伦敦):+44 207 996 54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德意志银行证券公司
1 哥伦布圆环
纽约, 纽约 10019
注意:负债管理组
电话:(美国免费电话):+1 (866) 627-0391
电话(美国付费):+1 (212) 250-2955
电话(伦敦):+44 207 545 8011TD Securities (USA) LLC
范德比尔特大道一号 11 楼
纽约, NY 10017
注意:负债管理组
电话(美国免费电话):+1 (866) 584-2096
电话(美国付费):+1 (212) 827-2842
电话(伦敦):+44 207 997 199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交换要约的交换代理和信息代理是:
D.F.King 公司
自由街28号53楼
纽约, NY 10005
银行和经纪人致电:(212) 269-5550
免费电话(仅限美国):(800) 814-287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dfking.com/shell
通过传真(仅限符合条件的机构):(212) 709-3328
确认:(212) 269-5552
注意:迈克尔·霍思曼
交换要约仅向美国旧票据 (1) 持有人(即 (a) 的旧票据持有人)提出,新票据仅在发售和发行,发行备忘录的副本仅在依赖豁免的私人交易中,即“合格机构买家”或“QIB”(该术语在经修订的 1933 年证券法(“证券法”)第 144A 条中定义)根据《证券法》的注册要求或 (b) 美国境外,即“美国以外的人” “个人”,如《证券法》规则 902 所定义,在依据《证券法》S 条例进行的离岸交易中,或在美国组织、成立或(如果是个人)居住在美国,为非“美国人”的利益或账户持有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的交易商或其他专业受托人,以及 (2) (a) 如果位于或居住在欧洲经济区的任何成员国,则是“散户投资者”以外的人(就这些目的而言,散户投资者是指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人员:(i) 第 2014/65/EU 号指令(经修订后的“MiFID II”)第 4(1) 条第 (11) 点定义的零售客户;或 (ii) (EU) 2016/97 号指令含义内的客户,其中该客户不符合第 2014/65/EU 号指令第 (10) 点定义的专业客户资格MiFID II 第 4(1) 条;或 (iii) 不是法规 (EU) 2017/1129 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因此尚未准备好法规 (EU) No 1286/2014(经修订的“PRIIP 法规”)所要求的在欧洲经济区发行或出售新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散户投资者提供新票据的关键信息文件。根据 PRIIP 法规,欧洲经济区可能是非法的;或 (b) 如果位于或居住在英国,则属于“散户投资者”以外的人(就这些目的而言,散户投资者是指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人员:(i) 零售客户,如第 2017/565 号法规 (EU) 第 2 条第 (8) 点所定义,因为该法规根据 2018 年欧盟(退出)法案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EUWA”);或 (ii)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以及根据 FSMA 为实施指令 (EU) 2016/97 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所指的客户,该客户不符合第 600/2014 号法规 (EU) 第 2(1) 条第 (8) 点所定义的专业客户,因为该规定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EUWA;(iii)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手册的商业行为手册(“COBS”)中定义的零售客户)或 (iv) 不是《条例》(EU) 2017/1129 第 2 条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因为它根据 EUWA 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因此没有《条例》(EU) 第 1286/2014 号要求的关键信息文件,因为它根据 EUWA 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英国 PRIIPs 法规”)已准备好发行或出售新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英国散户投资者提供新票据,因此根据英国 PRIIPs 法规,发行或出售新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英国任何散户投资者提供新票据可能是非法的。交换要约不会向位于加拿大的旧票据持有人提出。我们是指向我们证明他们有资格根据至少一项条件参与交换要约的旧票据持有人通过填写并返回“合格持有人”的资格证明来满足上述条件。只有已完成并返回资格证明的合格持有人才有权接收或审查发行备忘录或参与交换要约。资格表格可通过电子方式获取:www.dfking.com/shell。没有与发行备忘录相关的单独传送函。
本新闻稿不是出售要约或征求购买本文所述任何证券的要约。交换要约可能仅根据发行备忘录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壳牌集团、交易商经理或交换代理和信息代理均未就持有人是否应根据交换要约投标其旧票据提出任何建议。 持有人必须自行决定是否投标旧票据,如果是,则投标现有票据的本金。
敦促合格持有人阅读交换要约材料(如有),包括发行备忘录以及与拟议交换要约相关的其他材料,因为它们包含重要信息。
新票据的发行尚未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除非后续转售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否则新票据只能在美国境内通过豁免或不受《证券法》和其他适用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发行或出售。 本新闻稿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也不会在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出售这些证券,因为根据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在登记或取得资格之前,此类要约、招揽或出售将是非法的。
美国以外的分发限制
欧洲经济区
新票据无意向也不应向欧洲经济区(“EEA”)的任何散户投资者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就这些目的而言,散户投资者是指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人:(i) 2014/65/EU 指令(经修订的“MiFID II”)第 4(1) 条第 (11) 点定义的零售客户;或 (ii) 所定义的客户2002/92/EC 指令(经修订的“保险调解指令”),其中该客户不符合 MiFID II 第 4(1) 条第 (10) 点定义的专业客户;或 (iii) 不是 2003/71/EC 指令(经修订的“招股说明书指令”)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因此,没有法规 (EU) 要求的关键信息文件1286/2014(经修订的“PRIIP 法规”)已经制定了关于发行或销售新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 EEA 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新票据的规定,因此,根据 PRIIP 法规,发行或销售新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向 EEA 的任何散户投资者提供新票据可能是非法的。发行备忘录的编写依据是,在 EEA 任何成员国中任何新票据的发行都将根据招股说明书指令的豁免进行。根据发布新票据要约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发行备忘录并非招股说明书指令中的招股说明书。
MiFID II 产品治理/专业投资者和 ECP 的唯一目标市场——在 EEA 中,仅出于由作为新票据制造商的任何经销商经理执行的产品审批流程(根据欧盟授权指令 2017/593 规定的 MiFID II 产品治理规则)(各自称为“制造商”),制造商对新票据的目标市场评估得出以下结论:(i) 新票据的目标市场是仅限符合 MiFID II 定义的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ii) 向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分销新票据的所有渠道都是适当的。随后提供、销售或推荐新票据的任何人(“经销商”)应考虑制造商的目标市场评估;但是,受 MiFID II 约束的经销商有责任对新票据进行自己的目标市场评估(通过采用或完善制造商的目标市场评估)并确定适当的分销渠道。
比利时
发行备忘录或与交换要约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尚未提交或将提交比利时金融服务和市场管理局(“Autorité des services et Marchés financiers”/“Autoriteit voor Financiële Diensten en Markten”)批准或认可。 根据 2007 年 4 月 1 日关于公开收购要约的比利时法律第 3、§1、1° 和 6、§1 条的定义,交换要约不是也可能不会在比利时以公开发售的方式提出(“loirelative aux offres publiques d’acquisition”/“wet op de openbare overnamebidingen”)(“比利时收购法”)或如 2006 年 6 月 16 日比利时法律第 3 条第 1 款所定义,关于投资工具的公开发行以及在受监管市场上投资工具的交易许可(“loirelative auxoffres publiques d’instruments deplacement et aux grants d’instruments deplacement à la negociation sur des Marchés réglementés”/“wet op de openbare aanbieding van beleggingsinstrumenten en de toelating van beleggingsinstrumenten tot de verhandeling open een gereglementeerde markt”)(“比利时招股说明书法”),均不时修订或更换。因此,交换要约可能不会、也不会被宣传,并且交换要约不会延期,发行备忘录或与交换要约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包括任何备忘录、信息通报、小册子或任何类似文件)已经或应直接或间接分发或提供给比利时境内的任何人,但 (i) 比利时招股说明书法第 10 条第 1 款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és”/“gekwalificeerde beleggers”)人士,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如比利时招股说明书法第 6 条第 3 款所述)的人士除外。比利时收购法或 (ii) 比利时收购法第 6 条第 §4 条和比利时招股说明书法第 3 条第 §4 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发行备忘录仅供上述合格投资者个人使用,且专门用于交换要约的目的。因此,发行备忘录或与交换要约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中包含的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披露或分发给比利时的任何其他人。
法国
交换要约并未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提出。发行备忘录或与交换要约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未或不应向法国公众分发,且仅向 (i) 为第三方账户提供投资组合管理相关投资服务的提供商 (personnes fournissant le service d’investissement de portefeuille pour compte de tiers) 和/或 (ii) 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资格)除个人外,在每种情况下以自己的账户行事,且所有人员均符合《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411-1、L.411-2、D.321-1 和 D.411-1 条的规定,有资格参与交换要约。发行备忘录和与交换要约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尚未提交,也不会提交需获得金融市场管理局的许可或批准。”
意大利
交换要约、发行备忘录或与交换要约或新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已或将提交给国家证券交易所委员会(“CONSOB”)的审批程序。根据 2 月 24 日第 58 号立法令第 101-bis 条第 3-bis 条,交换要约正在意大利共和国作为豁免要约进行。 1998 年修正案(“金融服务法”)和 1999 年 5 月 14 日 CONSOB 第 11971 号条例(“发行人条例”)第 35 条之二第 3 款(“发行人条例”),因此,仅针对根据第 100 条第 1 款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investitori qualificati)(“意大利合格投资者”), 《金融服务法》第 34 条之三第 1 款第 (b) 款和《金融服务法》第 34 条之三第 1 款第 (b) 款。因此,不得推销交换要约,也不得向意大利公众分发、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转发或寄送交换要约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副本,无论是通过邮件还是通过任何方式或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电子方式)或意大利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意大利除外)合格投资者。 接收发行备忘录的人员不得将其转发、分发或发送至意大利或传入意大利或从意大利寄出。居住或位于意大利的票据持有人或旧票据的受益所有人可以通过授权人士(例如根据《金融服务法》、2007 年 10 月 29 日 CONSOB 第 16190 号法规(不时修订)获准在意大利开展此类活动的投资公司、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根据交换要约提出交换票据,以及1993 年 9 月 1 日第 385 号立法令,经修订),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或 CONSOB 或任何其他意大利机构的要求。每个中介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旧票据、新票据、交换要约或发行备忘录的客户信息义务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英国
各交易商经理进一步声明并同意,就其在英国、来自英国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英国(“U.K”)的新票据所做的任何事情,其已遵守并将遵守《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的所有适用条款;并且其仅传达或促成传达,并且只会传达或导致传达参与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因(定义见《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2000》第 21 条的含义)。 FSMA)在 FSMA 第 21(1) 条不适用于 Shell Finance US 或 Shell 的情况下收到的与发行或销售任何新票据有关的信息。
本发行备忘录仅分发给且仅针对 (i) 英国境外人士,或 (ii) 2005 年《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下称“该令”)第 19(5) 条规定的投资专业人士,或 (iii) 高净值实体以及可合法传达的其他人士,且符合该令第 49(2)(a) 至 (d) 条规定的人士(所有此类人员统称为“相关人员”)。新票据仅向相关人员提供,并且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新票据的任何邀请、要约或协议将仅与相关人员进行。非相关人员的任何人不得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
香港
新票据不得通过任何文件发售或出售,除非(i)不构成《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众要约的情况,或(ii)《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指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或(iii)不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情况。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发行目的(无论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发行或由任何人管有任何针对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查阅或阅读的广告、邀请或文件(香港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但仅向香港以外人士出售或拟出售给香港以外人士的新票据除外。只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7 章)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571,香港法例)以及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
日本
新票据尚未且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进行注册,各交易商经理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居民(此处使用的术语指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为了任何日本居民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在日本发售或出售任何新票据,或向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再发售或转售或转售给任何日本居民。日本居民,除非符合《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以及日本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部级指南的注册要求豁免,并以其他方式遵守。
新加坡
发行备忘录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如果发行人未根据新加坡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法》(“SFA”)第 309(B)(1) 条通知交易商有关新票据的分类,则发行备忘录以及与新票据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可能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士流通或分发新票据,也不得将其作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但以下人员除外:(i) SFA 第 289 章第 274 条规定的机构投资者,(ii) 相关人士或根据 SFA 第 275(1A) 条规定的任何人,并按照 SFA 第 275 条规定的条件,或 (iii) 另有规定并按照SFA 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如果新票据由相关人士根据 SFA 第 275 条认购或购买,该相关人士是: (a) 一家公司(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拥有,其中每个人都是认可投资者;或 (b) 一家信托(如果受托人不是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且每个受益人都是认可投资者、股票、债券和股份单位该公司的债券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第 275 条获得新票据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 (1) 根据 SFA 第 274 条转让给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人士,或根据第 275(1A) 条转让给任何人,并按照 SFA 第 275 条规定的条件; (2) 不考虑转让的情况; (3) 通过法律实施。
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产品分类——仅出于履行 SFA 第 309B(1)(a) 和 309B(1)(c) 条规定的义务之目的,发行人已确定并特此通知所有相关人士(定义见 SFA 第 309A 条),新票据为“规定资本市场产品”(定义见《2018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产品)条例》),并且排除的投资产品(定义见 MAS 通知 SFA 04-N12:关于投资产品销售的通知和 MAS 通知 FAA-N16:关于投资产品建议的通知)。
联系方式:
媒体:国际+44 (0) 207 934 5550;美国 +1 832 337 4355
警示声明
壳牌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本新闻稿中,“壳牌”指壳牌公司;“壳牌集团”指壳牌及其子公司;“壳牌金融美国”或“发行人”指壳牌金融美国公司;“壳牌国际金融”指壳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壳牌”指壳牌国际金融公司。 BGEC 指 BG Energy Capital plc;根据上下文的需要,术语“我们”和“我们的”指的是壳牌或壳牌集团。
本新闻稿包含某些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都是或可能被视为前瞻性陈述。 前瞻性陈述是基于管理层当前预期和假设的未来预期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业绩或事件与这些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业绩或事件存在重大差异。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壳牌潜在市场风险的陈述以及表达管理层期望、信念、估计、预测、推测和假设的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通过使用以下术语和短语来识别: “目标”; “志向”; ''预料''; “渴望”; “愿望”; ''相信''; “犯罪”; “承诺”; ''可以''; “欲望”; ''估计''; ''预计''; “目标”; ''打算''; ''可能''; “里程碑”; “目标”; ''前景''; ''计划''; ''大概''; ''项目''; “风险”; “日程”; ''寻找''; ''应该''; ''目标''; “想象”; ''将要''; “将”以及类似的术语和短语。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壳牌的未来运营,并可能导致这些结果与本公告中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原油和天然气的价格波动;对壳牌集团产品的需求变化;货币波动;钻探和生产结果;储量估计;市场份额和行业竞争的损失;环境和自然风险,包括气候变化;与确定合适的潜在收购资产和目标以及成功谈判和完成此类交易相关的风险;在发展中国家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开展业务的风险;立法、司法、财政和监管动态,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税和监管措施变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市场状况;政治风险,包括征用和与政府实体重新谈判合同条款的风险、项目批准的延迟或提前以及分摊费用偿还的延迟;与流行病、地区冲突(如俄罗斯-乌克兰战争和中东冲突)以及重大网络安全、数据隐私或IT事件的影响相关的风险;能源转型的步伐;以及贸易变化条件。
本新闻稿中包含的所有前瞻性陈述均完全受到本节中包含或提及的警示性陈述的明确限制。读者不应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可能影响未来结果的其他风险因素包含在壳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 20-F 表格(经修订)以及我们于 7 月向 SEC 提交的 6-K 表格报告的附件 99.2 中。 2025 年 3 月 31 日(可访问 www.shell.com/investors/news-and-filings/sec-filings.html 和 www.sec.gov)。
这些风在本新闻稿中。
本新闻稿中提及的网站内容不构成本内容的一部分。
我们敦促读者仔细考虑我们修订后的 20-F 表格(文件号 001-32575)中披露的内容,该表格可在 SEC 网站 www.sec.gov 上获取。
仅就 BG Energy Capital plc 而言,本公告包含内幕信息,包括与上述 BGEC 票据交换要约相关的信息。请联系 BG Energy Capital plc 董事 Sam Critchlow。
BG Energy Capital plc 的 LEI 编号:S2M8QDKEE05NZN8JD460
壳牌公司开始对壳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 BG Energy Capital plc 发行的六系列美元票据进行全部交换要约
发布时间 5 天前
Nov 3, 2025 at 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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