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 把指數權重視為曝險安排。
- 辨識持股數量多仍可能承受相同風險。
基準
合適的基準應與策略的市場、行業、貨幣和風險特徵相符,並且透明、事先公開。表現以超額回報(即投資組合回報減去基準回報)來比較,而且必須在相同期間和相同基礎上進行,例如以同一貨幣計算的總回報。
被動型基金以基準作為追蹤目標,主動型基金則以基準作為跑贏目標。選擇不當的基準可能美化或貶低結果,例如拿科技基金與廣泛市場指數比較,或拿投資組合的總回報與指數的價格回報比較。
指數加權
在市值加權下,成分股的權重等於其市值(通常按自由流通量調整)除以總市值,因此大型公司主導結果,而權重會隨股價自動漂移。等權重加權讓每隻成分股權重相同,需要定期重新平衡;價格加權則讓股價較高的股份佔更大比重,而不論公司規模。
加權方式會影響集中程度、換手率,以及指數獎勵什麼:市值加權指數可能由少數大型股主導,等權重指數偏向較小型公司而且交易較多,價格加權指數則受任意的股價水平影響。
分散投資
就兩項資產而言,組合方差為 w1²σ1² + w2²σ2² + 2w1w2ρσ1σ2,其中 w 為權重、σ 為波動率、ρ 為相關係數。相關性愈低,波動下降的幅度愈大;當 ρ = +1 時,把兩者合併不會帶來波動上的好處。
分散投資無法消除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加入大量相似的持倉所帶來的額外好處亦有限。相關性亦可能在危機中急升,因此平靜時期所見的保護,在最需要時可能縮小。
逐步例解: 三項持倉不一定平均
假設示例:虛構指數三項成分權重為 60%、25% 及 15%。若只有最大成分下跌 10%,其他兩項不變,忽略再平衡影響時,指數約下跌 6%。所以持有三項資產不代表平均分散;即使成分名稱相同,不同加權規則也可能帶來不同集中度。
檢查理解程度
忽略價格漂移時,四項資產等權組合的最大單項曝險是多少?這能保證低風險嗎?
顯示答案及解釋
每項權重為 25%。這可限制初始單一資產的集中度,但不能消除共同市場、行業、流動性或匯率風險,尤其當資產同步變動時。